{{ $t('FEZ002') }}總務處|
「新北市政府自行研究獎勵評審處理原則」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如下:
七、研考會應依自行研究報告類型及數量,遴聘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並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八、自行研究報告由研考會將研究報告送評審委員審查,評審委員須填具審查意見表(附件五)併同原研究報告送回研考會。
十五、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每年度得依業務需求評估是否提報自行研究報告。各機關學校自行研究報告經一級機關彙整後,送研考會參加評審作業。
註:附件為修正前條文,提供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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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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