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1年12月19日新北家防預字第1113447393號函辦理。
二、查我國跟蹤騷擾防治法第5條第4項明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為妥悉法院受理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4項之所定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之情形,司法院修正旨揭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供當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與縣(市)相關主管機關及法院參考運用。
三、法院書狀修正內容為新增「跟蹤、騷擾行為項目」及「物證項目」修正,電子檔可於司法院網站下載,路徑:「首頁/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項下,日後如有遇家庭成員間有相關行為樣態者,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加以辦理。
四、檢附司法院來函及修正後之書狀樣態各1份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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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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