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111年11月9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12146797號函辦理。
二、案係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111年11月7日台管業一字第1111683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5%,屆時請配合依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標準辦理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
三、檢附退撫基金函及112年度公教人員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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