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111年11月3日新北人考字第1112124788號函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二、重申現行國民旅遊卡制度自109年起不限於休假日刷卡消費,且已開放補助儲值性商品,無論刷卡購買各觀光旅遊業別特約商店所販售之旅遊券、住宿券、泡湯券、餐券、車票、交通套票、優惠券等商品,均屬觀光旅遊額度之核銷範圍,惟仍應注意並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時間刷卡消費。
三、為避免同仁業務繁忙致忘刷國民旅遊卡影響個人權益,請提醒本年度尚未持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之同仁及早規劃,並依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1款規定,於時限內完成請領事宜。
四、又依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10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0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併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俾利同仁注意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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