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案評選係由本市辦理初選並依舉薦之教學團隊推薦參加教育部複選,為鼓勵學校參加112年度教學卓越獎評選,納
入各項競賽或專案計畫供各校參酌課程規劃並參與教學卓越獎評選,另亦安排教學卓越輔導機制俾供參加複選學校
準備,辦理期程摘要如下:
(一)評選辦理期程:
1、方案發表順序抽籤:111年12月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未到場者委由承辦單位代抽。
2、觀察員到校觀察訪視日期: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至111年12月29日(星期四)止。每個團隊安排半天為原
則。(暫定,依教育局公文為準)
3、方案發表日期:112年1月18日(星期三)(暫定,依教教育部評選。
(2)獲得特優團隊者,每隊頒發新臺幣5萬元之獎勵補助。
(3)各特優學校經費動支前應填具經費概算表,並經學校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核章後,始得執行。
2、優等獎:各組3個團隊,惟國小組4個團隊。團隊成員3人嘉獎2次,其餘嘉獎1次。
3、甲等獎:各組3個團隊,惟國小組4個團隊。團隊成員嘉獎1次。
三、參選資格:
(一)組別:分為幼兒園、國小、國中及高中職4組。
(二)必須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組成之同校(園)教學團隊,大專以
上教師不得參加。
(三)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團隊組成之教師必須為同校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之現職專任教師或現
職代理教師(指現職於本市實質連續任教滿2學期或不含寒暑假實質連續任教滿8個月)3人以上、8人以下所組成
之團體(代課及實習教師不得參加)。
(四)幼兒園教學團隊組成之教保服務人員必須為同校(園)具有合格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現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
現職代理教保服務人員(指現職於本市實質連續任教滿2學期或不含寒暑假實質連續任教滿8個月)3人以上、8人
以下所組成之團體(代課及實習教師不得參加)。
(五)前開代理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至少於110學年度下學期及111學年度上學期皆有任教。
(六)教學團隊組成之所有教師3年內均未曾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或111年度均未曾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銀質獎」。
(七)評選方式:包含書面資料審查、到校教學觀察訪視及方案發表(含口頭報告及提問回答)。
四、本案副本轉知本局相關科室,並請協助邀請並鼓勵學校參加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相關輔導機制。
五、本案可編輯申請表置於雲端供下載,連結為: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Jy5PvvyGq7hcms33x2Rvtzqw8Z2Bmlhq/edit?
usp=sharing&ouid=112028478541821403752&rtpof=true&sd=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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