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新北市立泰山國中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實施辦法
97.06.10校務會議通過
98.09.21校務會議通過
110.07.02校務會議通過
110.12.21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
依教育部109年8月7日新北特教字字第1091483377號函辦理。
依教育部110年11月30日新北特教字第1102294635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設置本辦法,召集委員共同檢討研修日常生活常規輔導管教規範、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參、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一、組織成員:共計十五名成員,包括:
(一)校長為召集人。
(二)行政人員五名:由教務、學務、總務、輔導處主任及生教組長。
(三)教師代表三名(七、八、九年級級導師)。
(四)學生代表四人:由學生自治會推派人選。
(五)家長代表二名:由家長會推派家長代表參加。
(六)委員任期: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 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惟注意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委員會委員互推選出,且委員會所做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能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每三年應至少檢視實際施行狀況一次。
二、組織任務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肆、服裝規範:
一、校內外服儀穿著須符合規定,除課程需求可著便服外,均須穿著制服或運動服。
二、校服外套須在服裝右側繡上班級、學號及姓名。
三、穿著學校褲子、褲裙時,底褲不外露、不捲褲管與褲頭,制服須將扣子扣 上,扣子掉落一律請補上;穿著外套須將拉鍊拉上。
四、書包:以學校規定樣式為準,飾品不可遮蓋或損壞校徽與反光條等安全設備。
五、鞋子: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伍、儀容規範:
一、頭髮:符合「整潔、健康、自然」原則,定期理髮養成衛生習慣。
二、指甲:定期修剪,隨時保持乾淨,不得塗抹指甲油。
三、不得刺青、繪青,使用化妝品及保養品(如護唇膏、乳液等..)以透明色為原則。
四、不得配戴耳環、耳棒、唇環、舌環及具危險性飾物。
五、眼鏡:禁止配帶瞳孔放大片,有色鏡片(醫療需求除外)。
陸、實施方式
一、學務處不定期進行服裝儀容檢查,臨機性服裝儀容檢查,由學務人員及導師或任課老師進行。
二、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由導師及學輔人員加強輔導,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必要時得實施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等。
柒、本原則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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