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3月24日新北交規字第1110506812號函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3月17日標準三字第1115005479號函辦理。
二、「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已於109年3月31日施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遵守相關規定,包括註冊、檢驗、操作人員測驗、活動申請、區域及操作限制等,合先敘明。
三、有鑑於民眾使用遙控無人機從事空中施藥、播種等農業用途已蔚為風潮,惟以遙控無人機執行投擲、噴灑活動屬民航法第99條之14規定之操作限制項目之一,應由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0至32條規定,以政府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選擇「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身份登入後辦理相關事宜。其資訊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網遙控無人機專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查詢。
{{ $t('FEZ003')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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