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登記。
二、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三、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或電洽原民會業務單位(02-8995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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