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8月6日新北社團字第1101440400號函及110年8月31日新北社團字第110161437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2年7月29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110330號函釋略以:「教師法第26第3項規定,各級教師組織(即教師會)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已定義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爰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復依人民團體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綜前所述,學校教師會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7條之規定」。
三、又依內政部102年8月13日內授中團字第1025932480號函釋略以:「按人民團體法第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另同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合先敘明。準此,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教師會自不得以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為由而限制其入會」。
四、綜上,學校教師會不得以教師未加入各級教師工會為由,限制具有會員資格者(學校教師)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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