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8年-111年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中程計畫辦理。
二、獎勵標準: 校長部分: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7目及同法第5款第6目,給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部分:敘獎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與同法第5款第7目,給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在學學生部分:通過者分別給予敘嘉獎及頒贈獎狀。
行政人員部分: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本權責辦理敘獎,比照「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28項第1款規定,經評選為第1名者,主辦人員1人記功1次,餘有功人員5人各嘉獎2次;經評選為第2名者,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5人各嘉獎1次;經評選為第3名者,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3人各嘉獎1次。倘前3項有重複敘獎者,請擇優敘獎。
學校部分: 推廣本土語認證績優學校獎勵: 第1名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第2名補助經費2萬元。 第3名補助經費1萬元。 以全校總班級數30班為分界,分兩組評比(1~30班為第1組,31班以上為第2組),每組別各名次各取1名,共計9名。
閩客原分開評比,可依各校選修及教授本土語(閩客原)分別進行評比,不會受到有某一語言學生人數少而受影響,由獲獎學校提列本土語推廣計畫申請經費。
補助經費:經費用於教師認證獎勵金與補助學校推廣本土語言教育相關事宜,獎勵金部分請依照「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8項及其附表辦理。
三、報名費部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閩客語)全額補助。
四、上開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通過同等級數檢定者,獎勵以1次為限,如已通過較高級數檢定者,復通過較低級數檢定者,不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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