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原民會110年6月16日原民教字第1100036067號函辦理。
二、旨揭資料係補正原民會110年6月11日原民教字第1100034099號函所送一覽表,增加註明各地方政府及公所獎勵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依據」及「獎勵對象」。
三、本市申請族語認證獎勵金請參閱原住民族行政局網站https://www.ipb.ntpc.gov.tw/infor_detail.php?p_id=171&id=951&flag=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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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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