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218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10年期滿失效須換證,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畫。
三、旨揭計畫換證對象係指101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四、110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注意事項: 教學輔導教師換證條件採兩種方式擇一進行(詳如附件): 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2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4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欲參與換證之教學輔導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推薦後,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https://proteacher.moe.edu.tw)填寫提交換證申請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五、旨揭換證作業申請期程自110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六、本案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計畫委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曾勤樸研究助理,(02)7749-1228,ntnutdo@gmail.com。作業平臺操作疑義,請洽平臺維護團隊:(02)2311-3040轉8435。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4-13
{{ $t('FEZ014') }}2021-05-13|
{{ $t('FEZ004') }}2021-04-13|
{{ $t('FEZ005')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