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復貴府99年11月3日北教人字第0991067137號函。 | ||
二、 |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立中小學代理(課)教師年資提敘薪級,應依本部98年5月7日台人(一)字第0980052080A號函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 ||
三、 | 有關教師當次以各類不同差假併同辦理請假所遺之課務,累積3個月以上辦理公開甄選聘任代理教師,經累計積滿1年者,得否併計提敘薪級乙節,代理教師如符合本部96年12月10日台國(四)字第0960175323號函,現職教師依規定併同各類差假辦理請假,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超過3個月時,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開徵選代理教師之規定,其每次代理在3個月以上(即聘書上載明代理教師聘期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自得依上開本部98年5月7日函規定提敘薪級。 四、有關教師尚未生產前將剩餘21日之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一併提出辦理請假,是否符合當次併計差假超過3個月以上之規定一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教師於請畢產前假後,必要時得提前申請21日之部分娩假。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茲以假之核給係以事實發生為據,除產前假及提前請娩假部分(21日)可於產前申請者外,剩餘21日之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仍係以小孩出生時始得申請,爰不宜於產前一併提出娩假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 $t('FEZ003') }}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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