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本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如下:考量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尚非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公職候選人,以及如依同項第7款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限制,恐有擴張該條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範圍,因此,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之行為,原則上不受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之限制,惟仍以儘量避免為宜。
(臺北縣政府99.12.13北府人三字第0991189579號)
{{ $t('FEZ003') }}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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