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本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業獲致以下處理原則: | ||
(一) | 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 ||
(二) |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 ||
(三) | 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 ||
(四) | 至於個案有無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 ||
二、 | 另各機關是否於選舉期間限制或取消所屬人員利用公家電腦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之功能,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權衡處理。 |
(臺北縣政府99.12.13北府人三字第0991189581號)
{{ $t('FEZ003') }}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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