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板橋區人事人員集中辦公中心99年9月30日聯繫會報提案單辦理。 | ||
二、 |
教師因兼任級導師、兼任輔導教師、輔導團員或學科召集人等職務而需減授時數,請比照本府95年12月26日北府教學字第0950871476號函示,先以其授課標準時數折算後,再行扣除減授時數。 | ||
三、 | 超時鐘點費部分,請依本局97年8月20日北教國字第0970530821號函示,全校教師任課均依規定達最高限時,方得支領超時鐘點費。 |
{{ $t('FEZ003') }}2010-11-10
{{ $t('FEZ005')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