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雲林縣政府99年10月1日府人給字第0990124901號函辦理。 |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六規定略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復查本局77年1月7日77局肆字第00440號函規定:「依本局76年6月9日76局肆字第14222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一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一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本案公教人員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又查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 ||
三、 | 茲考量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中醫學系8年制雙主修係屬延長修業年限情形,且屬個人得自行選擇之因素,是以,基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如就讀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8年制,其於第8年級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又該等人員子女已依本局92年8月19日局給字第0920026787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學院、長庚大學等校中醫學系8年級,並已繳交學雜費,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而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人員同意核發補助至其子女應屆畢業為止。 | ||
四、 | 本局前開92年8月19日函釋與依該函所作相關函釋規定,均停止適用。 |
{{ $t('FEZ003') }}2010-11-01
{{ $t('FEZ005')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