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3項略以:「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
二、 |
99學年度第1學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至100年1月20日(星期四)止,第2學期新聘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自100年2月11日(星期五)至100年7月1日(星期五)止;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學期中辭聘,則不受聘期限制,請以其辭聘及實際在職日為準。 | ||
三、 | 第2學期如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建議甄選時程為100年1月3日(星期一)至100年1月7日(星期五),請於辦理完竣2週內填列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工作檢核表(如附件),並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免備文報局備查。 | ||
四、 | 請各校依上開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臺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自辦教師甄選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甄選事宜。 |
{{ $t('FEZ003') }}2010-11-01
{{ $t('FEZ005')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