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99年10月5日台人(一)字第0990159808號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89年6月19日台(89)人(一)字第89054547號書函規定:「查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咯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今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另以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老師,是以,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不宜另訂其他條件限制,惟學校得考量教學需求,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先予敘明。 | ||
三、 | 爰此,學校辦理教師甄選如基於教學需要,於辦理國小體育課程授課教師甄選時,得優先錄用具游泳能力者(各項條件皆相同時);又如基於教學需要,於辦理國中或高中體育教師甄選時,試教項目宜包含游泳,並得優先錄用具救生員證照者(各項條件皆相同時)。 |
{{ $t('FEZ003')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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