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方式:
(一)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2.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3.本要點之評鑑,為形成性評鑑,不得作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辦理方式:學校辦理方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核心學校三種,其申請程序與內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組織:
(1)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理相關業務。
(2)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3)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成員:
(1)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成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四)評鑑內容: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定之。
(五)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
(六)評鑑實施: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經認定為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七)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肯定及回饋: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2)對於受評教師之整體性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2.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3.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行時之依據。
(八)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人員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行政研習等。
2.辦理單位:
(1)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2)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修等業務,由本部辦理或委由大專院校承辦。
(3)行政研習及講師儲訓由本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承辦。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人才培育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諮詢輔導:
1.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參與本要點之校長、主任與教師擔任輔導夥伴,以提供參加本要點學校之協助及輔導。
2.本部得委由大專院校整合該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以進行該區域參加學校之各項輔導及協助。
3.本部得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輔導群),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心學校之推動工作與未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宣導。中央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本部應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等,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原則:
1.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專款專用。
2.本要點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直轄市政府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額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得全額補助。
3.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二)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2.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3.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住宿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限。
4.資本門補助項目以攝錄影、資料儲存媒體等相關設備為限。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跨校輔導得減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6.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補助經費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輔導群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金,由本部專款補助。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參與後,成立評鑑推動小組,負責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於審議通過後,分別向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二)多年期學校及核心學校應於續辦年度之校務會議做業務報告。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應研擬直轄市、縣(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本部複審。
(四)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擇優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