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查銓敘部94年7月20日部銓二字第0942522148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4年7月5日臺會議字第0940001158號書函規定略以,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係屬法定懲戒處分之效果,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 | ||
二、 | 綜上,教師如因違法失職,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降級或記過處分,渠等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經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考評後,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時,於晉敘限制期間內,發給獎金,不得晉敘。 |
註 教師兼行政人員為本案之適用範圍。
{{ $t('FEZ003') }}2010-10-04
{{ $t('FEZ005')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