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99年9月7日台人(二)字第09901531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略以,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 | ||
三、 | 試算範例如下: | ||
(一) | A師94學年度核定薪級為20級薪260元;95學年度考核晉級為19級薪275元,又於當學年度8月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為16級薪330元。 | ||
(二) | 其95學年度考核獎金之計算為:(8月1日至19日考核晉級為19級薪275元後之薪給總額)x(19/31)+(8月20日至31日改敘為16級薪330元之薪給總額)x(12/31)。 |
{{ $t('FEZ003')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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