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學組|
一、依教育部99年7月27日台國(二)字第0990125817號函辦
理。
二、本案教育部補助原則如下:
(一)現職編制內合格國民中小學教師於98年9月30日至99年9
月20日期間通過英語檢測筆試及口試,並達到CEF架構之
B2級(含B2級)者,得由教育部補助報名費。惟倘經費
不足,配合教育部自小三開始英語教學之縣市將優先補
助。
(二)本經費僅補助通過CEF架構B2級以上等級(含B2級)之
國中小學英語教師,惟此對照係由檢測單位自行公布,
教師申請此項補助時,需將報考檢測之對照表一併附上
。
(三)每位教師至多申請1種英語檢測報名費補助,申請時請檢
附報考單據、對照表及成績通知單等資料影印2份。
三、請各校將相關資料彙整於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
資料,於99年9月22日前備文報局,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補
助。
{{ $t('FEZ012') }}
{{ $t('FEZ003') }}2010-08-04
{{ $t('FEZ005')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