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5日局企字第0980064803 號函重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 | ||
二、 |
查行政中立法已於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為應旨揭選舉將屆,並貫徹該法之規定,請各機關確實遵守該法相關規定並加強宣導。 | ||
三、 | 另依行政中立法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該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如公務人員遭受上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以維護權益。茲就相關救濟方式及程序略述如下: | ||
(一) | 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保障法提起復審;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 ||
(二) | 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
(三) | 有關上開復審、申訴等救濟方式及程序如有疑義,可洽詢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瞭解,或逕洽本府人事處(電話:(02)29603456分機7931、7947)。 | ||
(四) | 另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非編制人員,若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其權益者,可逕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以維自身權益,本縣申訴及諮詢電話:(02)29653900。 | ||
四、 | 檢附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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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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