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學組|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
課程教師(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
),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
職進修」,另依教育部規定擔任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大於1
學期未達1學年者,研習需達6小時者;擔任健康相關課程
大於1學年未達2學年者,研習時數需達12小時,倘 貴校健
康教育課程教師研習時數尚不符合前揭規定,請 貴校於99
學年度校內教師進修、教師晨會、衛生教育活動等時間安
排健康相關課程,並鼓勵其參與校外健康課程研習。
二、研習時數含校內暨校外研習,其中健康促進學校議題(如
:視力保健、口腔保健、健康體位、健康飲食、性教育、
菸害防治、菸檳防制、傳染病防治、用藥安全、安全學校
)、急救訓練、健康教材教具研發等相關教育研習均列入
計算。
{{ $t('FEZ003') }}2010-06-10
{{ $t('FEZ005')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