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本府98年9月29日北府人三字第0980805259號函計達。 | ||
二、 |
查旨揭提出申請之期限及填寫表格,分別規定於「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內政部「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合先敘明。 | ||
三、 | 茲為符合前開各項規定,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確依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各機關政務人員(含退離職)及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依上開規定應於預定前往之日3星期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縣長部分為1星期前提出申請),基於本府審核作業程序,請各機關依上開期間提前1週,填具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回臺後填寫「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送交本府人事處。 | ||
(二) | 另各機關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依上開規定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7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申請人應於回臺後填寫「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送交各該機關人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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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5-17
{{ $t('FEZ005')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