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特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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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內容摘要如下: 一、受理申請學校:福和、新埔、泰山、中和、淡水、自強國中、三重中學 二、申請對象: 1.戶籍設於本縣且為98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或國民中學七年級學生。 2.戶籍設於本縣且經「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審議通過,將於99學年度就讀國民中學七、八年級學生。 3.居所地設於臺北縣且符合上述第一或第二項條件之僑生。 三、鑑定方式: 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二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設立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採書面審查與術科測驗兩方式辦理。 五、相關申請作業時(請向各受理申請學校辦理申請): 2.方式二:術科測驗(適用所有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 (1)受理申請時間:99年5月11日(星期二至99年5月13日(星期四)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 (2)測驗日期:99年6月5日(星期六) ※詳細簡章內容請參閱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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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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