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縣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4月6日局考字第0990006454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3日署授疾字第0990000256號、同年月18日署授疾字第0990000300函辦理。 | ||
二、 |
查縣府於98年10月2日以北府人三字第0980762502號函送旨揭建議及規定事項各1份在案。復查指揮中心99年2月23日第43次會議決議略以,指揮中心解散後各項防疫策略回歸常態,惟仍應維持勤洗手、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等衛生行為。另有關傳染病防治之衛生防護作為及應變措施等,仍請持續宣導並落實,以維護職場衛生及人員健康。 |
{{ $t('FEZ003') }}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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