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訓育組|
一、如題。
二、補助對象為:縣轄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立案之非營利原住民團體為限。
三、本案係由臺北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初審作業,99年04月30日前函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複審及核定,為達行政公正、公開及公平性,申請方式特別訂定擇優排定建議補助優先順序規定。
四、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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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4-07
{{ $t('FEZ005')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