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復貴府99年1月27日府教學字第0990013823號函。 | ||
二、 |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規定:「國民小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2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第5條規定:「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2 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1年,成績優良者。..... 」。 | ||
三、 | 次查本部81年5月1日台(81)人字第22294號函釋略以,鑑於代理校長須綜理校務,其行政歷練較主任為重,故代理校長年資同意從寬與主任年資併計,認定具有高中校長資格。 | ||
四、 | 又查本部96年12月26日台國(四)字第0960172116號函略以,如因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依規定給假或職務出缺期間,應就具下列資格人員中核派適當之職務代理人並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 ||
(一)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其具有該條例第4條及第5條所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資格之現職人員。 | ||
(二) | 參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得由原校之各處室主任擔任職務代理人。 | ||
(三) | 另如確無前二項之適當代理人或基於其特殊考量宜核派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學課(科)長代理。 | ||
五、 | 基於同一法律內相同規範解釋之一致性,復參酌本部93年11月29日台人(一)字第0930155621號函,須為依法專兼任或符合代理規定之年資始得採計之規定,有關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符合代理校長規定之年資同意從寬分別採計為第4條所稱「國民小學主任」、第5條所稱「國民中學主任」。 | ||
六、 | 另,本部95年1月5日台國(一)字第0940178387號函略以,貴府委託私人辦理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中小學及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符合「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第2點,爰同意該二校認定為公立學校,併敘。 |
{{ $t('FEZ003') }}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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