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依據考試院99年3月17日考臺組貳一字第09900019811號函辦理。
二、 考試院鑒於文官具備正確之價值及倫理觀念,乃建構良好文官制度的基石,爰於98年6月18日該院第11屆第39次會議通過之「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將建制各類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列為近程推動之興革事項之一,並責成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各主管機關負責推動。銓敘部經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工作小組,並依考試院98年11月3日考授銓法一字第0983119276號函頒布之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等5項文官核心價值及其重要內涵,參酌相關法規,擬具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草案,報經99年3月4日考試院11屆第75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總計10則,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 揭示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訂定原則及目標。(前言)
(二)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及依法公正執行公務。(第1則及第2則)
(三) 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以及應重視榮譽與誠信。(第3則及第4則)
(四) 公務人員應積極充實專業職能及踐行終身學習。(第5則及第6則)
(五) 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及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第7則及第8則)
(六) 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及培養人文關懷與尊重多元文化。(第9則及第10則)
(七) 法官、檢察官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守則。(附則)
(臺北縣政府99.03.22北府人三字第0990239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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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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