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教育部99年2月12日台人(三)字第0990020808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本局99年1月4日局給字第09800355641號函及同年2月2日局給字第0990002626號書函分別函轉銓敘部98年12月18日部銓二字第09830626811號書函及99年l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93154602號書函略以,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致減列主管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基於其係機關修編組設精簡,並配合減列主管職務數,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得適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之l規定,補足主管職務加給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又加給辦法之適用對象係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官等職等者,爰上開函釋自不包括教育人員。合先敘明。 | ||
三、 | 至教育人員兼任主管職務者,因學校班級數減少致所兼任之主管職務裁減得否參照加給辦法及前開銓敘部函釋補足原支主管職務加給之差額一節,經函請教育部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通盤研議並以前開99年2月12日書函復略以,教師未列有官職等,其兼任主管職務,屬派兼性質,其人事制度不同於公務人員,若學校因班級數減少致減列由教師兼任之主管職務,因已無可供派兼任職務,自無法繼續兼任主管職務。又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撒等組織調整,由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揆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因組織調整致由主管人員調整為非主管人員之權益,惟教師所兼任主管職務並非其本職職務,理應毋須考量其職務保障之問題。爰學校如無需派兼任之主管職務,及母庸派教師繼續兼任主管職務,尚無保障渠等教師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必要及合理性。本案請依上述教育部函復意見辦理。 |
{{ $t('FEZ003')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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