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99年1月25日台人(二)字第0990010104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影本1份。 | ||
二、 | 查本局99年1月19日北教國字第0990051682號函以,春節連續假期調整放假期間,學校行政人員本(99)年2月11日仍需上班,2月12日調整放假,先予敘明。 | ||
三、 | 請各校針對本(99)年2月11日請休假之職員(含兼任行政教師),其相連之2月12日視同休假日予以登記處理,並於符合相關休假補助規定情形下,准予核發休假補助費。 |
倘配合學校於2月12日調整放假,對於職員(含兼任行政教師)預定於2月11日請休假並規劃至旅宿業、旅行業及觀光遊樂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至少1筆)者,為保障渠等休假補助請領權益,則相連之2月12日視同休假日,由服務學校予以登記處理,並於符合相關休假補助規定情形下,准予核發休假補助費。
{{ $t('FEZ003') }}2010-01-28
{{ $t('FEZ005')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