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檢相關事宜分述如下: | ||
(一) | 檢查對象及補助費用: | ||
1. | 本府各一級機關正、副首長以上(含參事、顧問、參議)、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縣立學校校長,每年補助1 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為限。 | ||
2. | 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單列第9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年滿40歲以上(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2年補助1次,每次8,000元。 | ||
3. | 公教人員年滿40歲以上者(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 ||
(二) | 檢查方式: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進行健檢,並依檢查醫院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 ||
(三) | 檢查費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檢經費,業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應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 ||
(四) | 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 ||
(五) | 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請於本年12月31日辦理完竣,逾期視為放棄。 | ||
二、 | 核定於本年度內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補助規定,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及核銷。 | ||
三、 | 本府所屬部分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辦理特定項目健檢者,如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機關學校特定項目健檢及本府健檢者,為撙節經費,應以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擇一受檢。 | ||
四、 | 依行政院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規定略以,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 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關學校教職員部份,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
備註:
99年度辦理方式,除將正副首長以上及校長之補助,由8,000元調高為16,000元外,餘均與98年度相同。
{{ $t('FEZ003') }}2010-01-25
{{ $t('FEZ005')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