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詳如附件
主要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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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增列「土石流」為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並明定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第2條第1款第3目) | ||
二、 | 增列災害過境之後,始因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者,亦列入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第2條第4款) | ||
三、 |
將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公布時間,由原「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修正為「前一天晚間七時或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第3條第1款第6目) |
{{ $t('FEZ012') }}
{{ $t('FEZ003') }}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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