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臺北縣政府98.11.05北府人三字第098093503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00065345號函辦理。
(一)
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查依旨揭辦法第5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規定,所稱「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
有關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受傷住院,得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並以15日為限一節,公教員工所居住的房屋如需處理善後,並經機關准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於修繕房屋時受傷住院之出勤處理,同意得比照上開第5條規定辦理。
(三)
有關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酌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一節,查本局90年10月24日90局考字第200782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給予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問題。
(四)
有關所稱「15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本局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書函略以,旨揭辦法「15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爰所詢颱風過境經發布停止辦公時人員之出勤及所稱「15日」可否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辦理等節,事涉事實認定及機關內部管理,宜由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 $t('FEZ003') }}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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