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臺北縣政府98.10.16北府人三字第0980878599號函辦理。 | ||
二、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14日局企字第0980026984號書函轉銓敘部98年10月8日部法一字第0983115556號書函:查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時,得否於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前經本部本(98)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106296號電子郵件解釋略以,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行為,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為之,以及留職停薪人員因仍具公務人員身分,故其仍應遵守中立法之相關規定,並無因留職停薪或請假而有不同限制;又中立法第9條第1項亦未就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時有不同限制,因此,公務人員縱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仍不得於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從事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在案。 | ||
三、 | 另中立法第9條第1項就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亦未就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而有不同限制。因此,公務人員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公務人員尚不得於請假或辦理留職停薪期間,為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從事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如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等。 |
{{ $t('FEZ003')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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