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暨安置學校:
(一)國中階段:江翠國中及新埔國中等2校。
(二)國小階段:埔墘國小及新埔國小等2校。
二、申請對象:
(一)戶籍設於本市且為99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至國民中學七年級學生。
(二)居所地設於新北市之僑生且為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至國民中學七年級學生。
(三)經「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審議通過,將於100學年度就讀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八年級之學生。
三、鑑定方式: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分書面審查及術科測驗2種方式辦理。
(一)書面審查:符合申請資格且曾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舞蹈)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可採此管道申請鑑定。
(二)術科測驗:符合申請資格之一般學生可採此管道申請鑑定,評量該類科(舞蹈)術科表現。
四、簡章公告及申請表件索取:
(二)申請表自100年3月25日(五)起,請至受理申請學校警衛室或承辦處室免費索取。
五、相關申請作業時程(請向欲就讀之承辦暨安置學校辦理申請):
(一)書面審查申請:100年4月13日至100年4月14日。
(二)術科評量申請:100年4月20日至10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