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100年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小組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
二、 | 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學、國立高級職業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同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爰本(100)年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適用對象係針對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未包含所屬國中部、國小部及幼稚部教師。各校審查申請教師之申請介聘條件,應依上開規定核實審查。 | ||
三、 | 100年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訂於本(100)年3月7日至13日開放教師介聘資訊作業系統網站受理申請教師登錄資料,請申請教師於上開期限內完成登錄。學校人事室應於100年3月8日(星期二)前上網申請管理帳號,另應於100年3月16日(星期三)前完成資料審核並列印個人資料表,由申請人確認簽章併同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學校初審;各校人事室應於3月21日前完成初審及申請教師網站登錄之個人資料表核章確認作業。 | ||
四、 | 直轄市、各縣(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法務部、國防部所屬學校,應於本(100)年3月22日前送申請教師之申請資料至各主管機關審核。各主管機關並應於3月25日前完成審核作業。 | ||
五、 | 本作業訂於本(100)年3月28日至3月30日假國立溪湖高級中學辦理複核作業,採現場審查方式。各校請依複審資料送件時程表所訂時間,備齊申請教師申請表、網站登錄之個人資料表及申請介聘人員名冊前往該校辦理複核事宜。 | ||
六、 | 參加複核作業之人員請核予公差登記,其差旅費由各機關(學校)支應。 | ||
七、 |
本作業相關表件請逕至教師介聘作業網站(網址:http://www.hhsh.chc.edu.tw/gepin/)下載運用。 |
{{ $t('FEZ003') }}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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