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98學年度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
二、 | 98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 ||
三、 | 98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 ||
四、 | 98學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 ||
五、 | 98學年度成績考核(含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以外之其他各目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請公傷假或依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而留支原薪者,不適用上開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
{{ $t('FEZ003') }}2011-01-27
{{ $t('FEZ005')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