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復貴局99年7月30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4679900號函。 | ||
二、 | 本案經參照銓敘部99年12月2日部銓二字第0993279260號書函規定,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榮工管理處)額外雇員、額外辦事員因係屬臨時僱用人員,不得採計提敘薪級;至職前曾任榮工管理處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4月1日改制前派用人員年資,得比照教師依本部78年12月4日台(78)人字第59753號函釋規定,採計與現職所敘薪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但應受所聘教練等級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 ||
三、 | 另依銓敘部94年12月6日部銓四字第0942562328號書函釋略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工公司)於93年4月1日改制時,經該部專案報經考試院同意保留公務人員身分者,僅係渠等於榮工公司實施新人事制度後,能從寬保有公保與退撫事宜得繼續適用原公務人員公保及退撫相關法令,至於渠等之身分則已非屬公務人員。據上,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榮工公司93年4月1日後之年資,因該等人員之身分已非屬公務人員,爰其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
{{ $t('FEZ003') }}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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