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本局於99年11月25日召開研商「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僱用違反迴避僱用規定如何處理一案」會議結論辦理。 | ||
二、 | 為符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等相關法令規範違反迴避僱用責任追究之立法精神,同時貫徹工友管理要點有關迴避僱用之規定,並兼顧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就現職工友權益之衡平考量,上開會議經參採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並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請各機關學校於僱用工友時,應將三親等以內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勞動契約規範(工作規則部分毋須納入)並加附具結書(範本如附件);各機關學校與工友簽訂勞動契約時,應將具結書併案歸檔。 | ||
(二) | 有關勞動契約之效力,建議以下2點處理原則,惟仍請各機關學校視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 ||
1. | 工友迴避僱用之相關規定,如未及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而僱用機關學校與工友之勞動契約,已依勞基法之規定合法成立時,縱因機關首長之僱用行為依相關行政法規非屬適法,對於兩造已成立之勞動契約亦無礙其效力。 | ||
2. | 但工友迴避僱用之相關規定,已於勞動契約中明定者,當涉及違反迴避僱用之情形時,如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僱用機關學校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 ||
(三) | 有關機關首長僱用三親等以內之血(姻)親為該機關工友,其應負之責任,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利衝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t('FEZ003') }}2010-12-26
{{ $t('FEZ005')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