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要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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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將原規定受傷、殘廢或死亡必須與因公情事須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為限,修正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第3條) | ||
二、 |
刪除「三個月」申請期限限制,回歸行政程序法五年時效之規定。(第8條) | ||
三、 |
增訂以「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之情形申請慰問金者,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公務人員申請慰問金者,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辦理申請,而不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限。(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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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增訂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後離職者,仍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慰問金。(第8條) | ||
五、 | 增訂約僱人員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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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12-02
{{ $t('FEZ005')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