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1點代理教師給假比照約僱人員之規定,其公假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依前述規則第4 條規定「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給予公假,先予敘明。 | ||
二、 | 次依「兵役法」及「軍人待遇條例」規定,後備軍人於教召在營期間另領有待遇,是以,於不重複領取薪資之前提下,宜以課務自理方式辦理。 |
{{ $t('FEZ003') }}20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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