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業已於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 | ||
二、 |
為貫徹學校教職員工嚴守行政中立,請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同仁共同遵守: | ||
(一) |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 ||
(二) |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 ||
(三)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各項政治活動或行為。 | ||
(四) |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 ||
(五) |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
{{ $t('FEZ003') }}2010-10-04
{{ $t('FEZ005')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