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內政部99年9月3日內授移字第09909445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申請赴陸人員,請詳填申請表及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請詳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或政風專責人員受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4款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另請 轉知所屬,務須依規定期程,早日提出赴陸申請。 | ||
三、 | 本府99年5月14日北府人三字第0990398476號函,有關「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送交本府人事處及所屬機關人事單位一節,依上開規定,配合修正為「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或政風專責人員受理。 | ||
四、 | 旨揭書表請自行至本府e-portal(網址:http://portal.ad.tpc.gov.tw/Pages/Main)─知識金庫/文件管理/一般文件/人事處/第三科/分類夾瀏覽/差勤/「申請赴大陸地區相關書表─申請表及返臺意見反映表等」項下載。 |
{{ $t('FEZ012') }}
{{ $t('FEZ003')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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