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
查行政中立法已於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請貴機關學校於選舉期間,確依該法上開條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t('FEZ003')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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