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臺北縣政府99.09.07北府人三字第0990855333號)
●主要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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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增列「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第5點) | ||
二、 |
進入大陸地區不得從事之情事,由原概括式規定,修正為4項列舉規定,並增訂「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第8點) | ||
三、 | 新增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時,應「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及返臺後填具之意見反映表,如「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第9點) | ||
四、 | 增訂具有本條例第9條第4項所定身分人員(如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等......),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得不受本辦法所訂申請時間之限制。(第1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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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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