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特教組|
主旨:本縣99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實施計畫」。
說明:
一、承辦單位:臺北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一)協辦單位:秀朗國小、重慶國中(音樂類)、永平國小(美術類)及江翠國中(舞蹈類)。
(二)申請資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學生。
1.99學年度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三年級以上學生,且未具有特殊教育類藝術才能資賦優異資格者。
2.具備藝術才能(音樂、美術、舞蹈)學習特質。
二、鑑定方式: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95年9月29日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2條及第16條辦理鑑定,分書面審查及藝術才能評量2種方式辦理。
(一)書面審查:符合申請資格且曾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可採此管道申請鑑定。
(二)術科測驗:符合申請資格之一般學生可採此管道申請鑑定,評量該類科術科表現。
三、鑑定費用:鑑定所需費用由申請鑑定者自付,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費用:書面審查700元、評量費用(音樂類2400元、美術類1900元、舞蹈類1600元)。
(二)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免收各階段申請費用。
四、實施計畫公告及申請表件索取:
(一)實施計畫自99年8月31日(星期二)起於本縣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www.sec.tpc.edu.tw)及各國民中小學學校網站公告。
(二)申請表(含特質檢核表)自99年9月1日(星期三)起,至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網頁自行下載,或至學生就讀學校輔導處免費索取。
{{ $t('FEZ012') }}
{{ $t('FEZ013') }}
{{ $t('FEZ003') }}2010-09-09
{{ $t('FEZ005')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