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特教組|
內容 :
一、受理申請學校:福和、新埔、泰山、中和、淡水、自強國中、三重中學
二、申請對象:
1.戶籍設於本縣且為98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
2.居所地設於臺北縣之僑生且為98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
三、鑑定方式:
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二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
{{ $t('FEZ012') }}
{{ $t('FEZ003') }}2010-04-29
{{ $t('FEZ005') }}105|